中 華 視 障 經 穴 按 摩 推 廣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視障經穴按摩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宣揚、培育正統經穴按摩,保障視障者基本人權,能充分參與及融合社會,滿足生活、就業、安養之全人照顧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響應「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對身心障礙者尊嚴的尊重,爭取視障者權益及福利相關等事項。
二、扶植視障者考取按摩技術士證照、提升按摩技能以維 護平等工作權,穩定自立生活能力。
三、舉辦國內外正統經穴按摩手技之培訓、觀摩及研習;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與合作。
四、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就養、就業、教育、生活重建、家庭關懷等協助。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與職業重建服務,促進其就業穩定。
六、關懷身心障礙者安養之需求,提供各項所需服務。
七、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之身心障礙服務事項。
八、辦理各項會員福利活動事項。
九、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持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機構和殘障福利團體,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愛心人士及團體,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持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者,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俟年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名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預備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名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視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二)團體會員貳佰元。(三)預備會員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二)團體會員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會銀行戶頭印鑑為理事長、財務(常監、總務)、及協會章。)
第卅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l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三月一日台(八十三)內社字第八三0四七九一號函准予備查。
l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廿一條。內政部十二月十一日台(八十九)內社字第八九三五0二九號函准予備查。
l 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第一屆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列第六條第九款、修改第十四條。內政部三月七日台內社字第0九一000七八三六號函准予備查
l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第二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十四條。內政部六月十六日台內社字第0950102254號函同意備查。
l 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十六條、十八條、三十八條。內政部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60052560號函同意備查。
l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文第九款;及增列第十款。內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台內社字第0970052592號函同意備查
l 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第二條、刪除第三條、修改第五條,其餘條次配合調整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