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障」之定義:
依行政院衛生署定義,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2.「視障」之等級:
「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視覺障礙等級
重度 |
中度 |
輕度 |
1.兩眼視力優眼在0.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0DB(不含)者。 |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5DB(不含)者。
3.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0.2以下(不含)者。 |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含)者。 |
以致殘時間分類:
(1) 先天及早期致殘視障者(18歲以下且未接受特殊教育體系者-如啟明學校、惠明盲校等)
(2) 中途致殘視障者(十八歲以上因故視力喪失或受損者)
視障朋友的眼睛有些眼睛緊閉、眼皮腫脹或下垂、眼睛有分泌物、眼睛泛紅常含著淚、斜眼或震顫、眼睛外凸、鬥雞眼…等。除全盲外,視力問題又細分為看不清楚、視力穩定度、視野、眩光、幻影、夜盲、辨色力、立體感、明暗適應、對比分辨能力、持續力、遠近調適能力、掃描與追視能力等不同差別。